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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要)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二、上级单位关于工会工作意见及工作规程

中共北京市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1. 充分认识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社会利益群体更加多元化,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结构和利益需求更加复杂,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稳定的职工队伍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更加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西方敌对势力妄图插手中国工会事务、“西化”“分化”我国职工队伍,使得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充分发挥工会的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任务更为繁重。工会的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党组织要将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作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我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不能动摇,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的作用不能削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不能改变。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凝聚力,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3.指导思想和目标。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职能,以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与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为基础,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三、做好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4.明确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目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和加入工会。至2012年,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应基本建立起独立的基层工会;对因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强、职工数量少无法建立独立基层工会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等形式基本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全市职工入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5.落实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责任。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以及重组改制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的整顿重建工作,由市、区县国资委党委和市、区县总工会负责。事业单位、机关工会组建工作,由其党委(党组)和上级工会负责。私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两新”组织所在区县的党委、总工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的工作委员会和工会负责。其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由中方合资合作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和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的工会负责。

6.创新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方式。工会组建工作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自上而下推动建会与自下而上主动建会相结合。在规模以上和条件成熟的“两新”组织单独建立工会的同时,要推动在街道乡镇、商务楼宇和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以覆盖暂不具备建立独立工会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对长期不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有关部门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所负责的单位是否建立工会和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各种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的考察依据之一。

7.完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的北京市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区县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组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和本地区工会组建工作;市、区县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企业审批、年检、税收、劳动用工检查中,督促企业依法支持工会组建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两新”组织的服务指导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会组建责任。市、区县组织部、社会工委等相关部门和市、区县总工会要深入开展“党工共建”活动,完善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的工作机制,要把工会组建工作作为改善区域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建考核指标,明确责任、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全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9.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动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以推进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扩大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至2012年,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挂钩制度,实现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10.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厂务公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制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依托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至2012年,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稳定在90%以上,在已建工会非公有制企业达到80%以上。

11.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工作格局,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

12.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劳动争议调处指导委员会,完善由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受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监督,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五、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

13.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要搭建职工建功立业的舞台,建立和完善职工群众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技术交流、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和激励机制,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广大职工在推动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大力弘扬新时代劳模精神,建立健全劳模培养选树、评比表彰和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劳模政策,落实劳模待遇。支持工会广泛开展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把职工群众中蕴藏的无穷智慧和创造潜能凝聚起来、激发出来,为首都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贡献聪明才智。

14.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素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大力实施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将其作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的力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把技术工人培养纳入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挥职工技协作用,完善职工技能培训、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机制,促进职工整体技术水平大幅度提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职工,发挥职工群众作为职工文化、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作用,带头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六、不断提高工会为职工服务的能力

15.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工会要解放思想,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切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思路、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制度和提案制度、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价体系、实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等为主要内容,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积极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真诚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愿望和职工疾苦,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领导机关要减少指令性的任务布置,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服务和指导;基层工会要更加紧密地联系会员和职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16.充分履行各级工会“职工困难第一知情人、第一帮助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督促解决人”的职责。以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目标,以零就业家庭、单亲女职工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学困难的职工家庭和国有改制企业困难职工家庭为重点,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完善工会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互济事业,增强职工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积极向农民工提供权益维护、就业服务和应急生活救助。加快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多样化的工会法律援助。

17.充分发挥工会服务体系的作用。要在现有的市和区县两级工会帮扶中心以及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明确各级分工,扩充服务功能,逐步形成覆盖所有单位和职工,既能为职工群众直接提供以帮扶为主的综合服务,又能有效开展工会工作的三级服务体系。工会服务体系要成为职工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成为政府向企业和职工提供社会服务的平台,成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的载体。各区县都要加强工会服务工作,调整完善服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两新”组织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商务楼宇和工业园区,要在2010年之前建立工会服务站,直接为区域内各类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服务。

要将市、区县两级工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按照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探索将其中可由工会组织承接的、服务于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事项,通过规范方式逐步转移或委托给工会组织承接,并为之提供履行职能的相应条件,逐步形成政府与工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要将工会服务站建设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发展规划,指导工会培养、建立一支职业化、社会化的工会助理员、协管员队伍,并将其纳入社会工作者序列。

18.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必备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工作机构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积极探索工会经费税务代征、财政代扣等收缴方式创新。

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要明确一名政府副职联系工会工作。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设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要有工会代表参加。

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及其他帮助;要扶持职工文化体育团体,帮助他们进行自主管理和发展,引导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职工文化体育团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七、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19.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对工会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专门研究工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工会代表大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成效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

20.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民主、职工群众信赖的要求,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党委推荐选配工会主席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区县总工会,其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并进入区县党委会,同时配备正处级常务副主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其主席按同级党委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街道乡镇工会,其主席按照同级副职配备并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配备正科级专职工会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基层企业和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要完善党对工会干部的培养管理制度,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任用、交流纳入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优秀工会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使工会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要保证生产一线职工及工会干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一定比例;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成员中要有同级总工会领导。对工会干部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21.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通过开辟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要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创作反映职工生产生活的文艺精品,发展繁荣职工文化。宣传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和联系,支持工会宣传机构和宣传阵地建设,形成有利于树立工人阶级形象、扩大工会影响、促进工会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2.加强对工运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创新。各级宣传和理论研究部门要密切与工会的交流合作,加强工运理论研究工作,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特点、规律的理论研究,加强有关职工群众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将工运基本理论、劳动法律法规等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程,并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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